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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70-01-01 08:00:00
摘要: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(2025最新)

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
 (2025 年修订) 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》、《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([88] 学位字012号)以及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< 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川学位 〔2022〕5 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西南财经大学(以下简称“学 校”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 

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学位办”)统一负 责,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。

 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。

 (一)学校成人教育(以下简称“成教”)本科毕业生,即 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录取的本科毕业生; 

(二)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(以下简称“自考”) 本科毕业生; 

(三)学校网络教育(以下简称“网教”)本科毕业生。

 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 合以下条件: 

(一)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; 

(二)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,取得本科 毕业证书。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,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;自考本科毕业生,其专业考试计划 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。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 含体育课、网络教育统考课程、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 毕业实践环节; 

(三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: 

1.参加学生所属办学单位(含校外教学点、自考助学点) 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;

2.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(PETS3)及以上等级 笔试成绩合格; 

3.2024 年1月1日前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 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,《大学英语》B成绩85分及以上; 

4.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全国统考,英 语(二)或英语(专升本)成绩60分及以上; 

5.参加全国大学英语(CET)四、六级考试,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; 6.雅思IELTS 成绩6及以上;托福TOFEL、GMAT成绩达到 满分的63%及以上;GRE成绩达到满分的78%及以上; 

7.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者(需提供教育部学位在线 验证报告),可认定为外语水平达到要求。 

(四)成教和网教本科毕业生,须参加学校学位办组织认 定的三门专业“主干课程”考试,且成绩合格。 

(五)学士学位论文成绩合格,并通过学位论文评审。 

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 不能申请学士学位: 

(一)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; 

(二)在纪律处分期内的; 

(三)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; 

(四)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再次申请的; 

(五)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形。 

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学校 通知为准。

第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: 本人申请、继续教育学院初审、学校学位办复审、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。 

(一)本人申请。

 1.凡申请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,应在规定时 间内登陆“西财在线”,提交网上申报信息,并打印所填报的 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信 息确认表》。

 2.网上申报成功者应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现场确认,并如 实提交以下个人申请材料: 

(1)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“《申请表》”); 

(2)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; 

(3)符合规定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证明(需提供官网可查 验的成绩单或认证报告);已获学位者需提交学士及以上学位证 书及教育部学位在线验证报告; 

(4)本科毕业生学籍表(自考本科毕业生); 

(5)《西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申请信息确认表》。 

(二)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初审和鉴定,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学 校学位办。继续教育学院应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:

 1.西南财经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名单;

 2.申请者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(一人一袋,以毕业生名 单顺序编号);

 3.成教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,网教本 科毕业生学校录取名册;

 4.本科专业教学计划。 

(三)学校学位办复审通过后,将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,审核通过后,授予学士学位,并造册 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。

 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,如有学术不端、弄 虚作假等行为,一经查实,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;已获学位者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学士学位。

 第九条 本细则由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,原《西南财 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 则》同时废止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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